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汉族,大学本科,养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现住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9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家门前巷道搭建的宴席棚子内同某某村村民吃饭时,饮酒期间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杨某顺手持一装有少许啤酒的纯生牌啤酒瓶击打罗某某头部,罗某某持坐凳反击时被在场人员劝阻,后杨某扑到罗某某跟前,将罗某某按到在地,导致罗某某头部及左手受伤。经(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事后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的各项医疗费,且在立案前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事后积极赔偿,已经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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