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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回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属楼**号院2015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西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7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北关派出所调解处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8时40分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巷被不起诉人杨某母亲马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隔壁摊主撒某某认为杨某朋友的摩托车挡路遂与杨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郑某某(另案起诉)用拳在撒某某脸上、鼻子上击打,至撒某某脸部、鼻子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撒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相对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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