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9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孟连**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医院**楼。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在返家途中, 在孟连**宾馆门口时,发现与其有矛盾的一男子在坐在孟连县**宾馆门口与曾某某等人聊天,杨某遂骂了几句后回家。当日21时许,被骂的男子的儿子到**医院找杨某,未找到。当日21时6分许,杨某知道此事后,遂到孟连**宾馆小卖铺处理论, 并发生争吵,后杨某用右手拿着的金属烟盒随意挥舞,致使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受伤。2020年08月10日,经孟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曾某某、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甲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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