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现住原平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怀疑妻子与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19年10月26日17时50分左右酒后来到原平市京原南路**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赵某某胸部捅了一刀,致赵某某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赵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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