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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12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4****出生,身份证编号622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号,现住瓜州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11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瓜州县七公江湖烧烤吧吃饭时,遇见正在该烧烤吧就餐的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相互打招呼后各自就餐。后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等人就餐结束出来在烧烤吧东侧人行道处碰见外出接电话归来的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向杨某甲索要其之前欠杨某丙的钱时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后,杨某乙、杨某丙与杨某甲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身体。在被他人劝开后,杨某乙在与杨某甲继续争吵过程中,在杨某甲头部打了一拳,杨某甲也用拳头在杨某乙头部回击,致使杨某乙倒地后造成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是在自己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出于防止自己人身继续遭受非法侵害的目的而采取的反击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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