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 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19时许,在禹州市九龙小区杨某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与冀某某因琐事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造成冀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额骨突骨折。经鉴定,冀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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