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苗族,文盲,越南国籍,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猛康县**乡。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壮族,文盲,越南国籍,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猛康县**村。
被不起诉人卢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壮族,文盲,越南国籍,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猛康县**乡。
上列3名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从越南徒步非法入境至中国河口并乘车前往广东务工。2020年1月5日乘坐车牌为云******面包车返回河口,准备偷渡出境回越南,行驶至G80高速公路富宁段高邦收费站时被查获。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受到黄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并在黄某某带领下伙同魏太生(另案处理)等共11人从越南老街徒步非法入境至中国河口,并乘车前往广东务工。2020年1月5日乘坐车牌为云******面包车返回河口,准备偷渡出境回越南,行驶至G80高速公路富宁段高邦收费站时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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