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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周某某等2人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园**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起诉)于2019年10月15日至21日期间,伙同周某某多次窜至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与106国道路口西北侧停车场内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及随车电瓶,后被抓获。经国宏信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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