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太原***医院门诊部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7日交办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已提起公诉)在担任太原***医院院长期间,为增加收入,安排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门诊部主任)、护士长郝某某给患者收费清单中虚增并未实际使用的“聚乳酸防粘连膜”,收取单价2358元、2858元不等的费用,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余某某等19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021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