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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宋某某等3人诈骗案)(郝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太原***医院护士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偏关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7日交办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担任太原***医院护士长期间,受太原***医院院长杨某某(已提起公诉)指使,给8名患者收费清单中虚增并未实际使用的“聚乳酸防粘连膜”,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人民币41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属于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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