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永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张某某伙同靳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三人在**湾商量到永登县**乡街道的一肉铺子盗窃现金。三人到达永登县九州宾馆后,靳某某便一人前往永登县**乡街道去实施盗窃,期间杨、张二人为使得靳某某得手,给予了靳某某一定的帮助。27日,靳某某在**乡街道伺机对孙某某的肉铺子实施盗窃,28日7时许,靳某某进入孙某某肉铺子盗得现金一万余元(被害人证实),后三人在永登**镇、兰州消费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具有从宽情节,在本次犯罪未在案发地具体实施盗窃,不是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有意思联络、提供帮助的作用,获赃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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