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0********,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普洱市镇沅县**街跟一名男子购买了疑似穿山甲片两片。杨某某跟人联系好后,2019年4月下旬张某某到昆明市**名男子购买毫毛猪371根,在17区5街1123号跟一名女子购买疑似麂子角40个和疑似麂子脚18只,同日,张某某在昆明市**街**摊位上跟一名男子购买疑似山羊角9个。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摆放在店内出售。2019年5月10日15时许,云南省森林公安局联合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对新平县戛洒镇耀南旅游市场进行整治时,在杨某某土特产店内发现上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
经鉴定,疑似穿山甲片属鳞甲目穿山甲属,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两片穿山甲片经济价值为1920元;疑似豪猪毛属啮齿目豪猪科毫猪;疑似山羊角属偶蹄目牛科原羚属黄羊,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9个黄羊角经济价值为22500元;疑似麂子角偶蹄目麂科麂属小麂,属“三有动物”,40个小麂角经济价值为9000元,疑似麂子脚为偶蹄目麂科麂属小麂,属“三有动物”,18只小麂脚经济价值为10800元,涉案物品经济价值合计442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主观明知黄羊属于国家II级保护动物而予以收购、出售黄羊角,不能证实张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购、出售穿山甲片,新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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