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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房某某寻衅滋事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7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舟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25日下午,杨某某、李某某在****村原**林场饭店请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吃饭,期间李某某称晚上要让杨某某联系大车从****村往**村转运矿石,杨某某答应李某某,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当场表明**沟的矿石谁都不能拉,并说了一些惠某某的坏话。惠某某听闻杨某甲等人说自己的坏话后,当晚纠集张某某、杨某丙、尚某某、李某丙乘坐杨某丁的面的车至****沟,与杨某甲等人乘坐的尚某甲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相遇后,惠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殴打杨某甲等。惠某某、杨某丙、李某丙带着杨某甲开车行至**沟检查站大门口后,正准备拉矿的杨某某赶到现场,围观了惠某某等人持刀、洋镐把殴打杨某甲的过程。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某的矿石在武都**(地名)被人扣留并赔了钱,杨某某将此事告诉惠某某并授意惠某某将此事查清楚,惠某某打听到是杨某戊、沈某某等人将杨某某拉矿的消息透露给了别人,遂将调查的情况告知杨某某。5月23日晚,惠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说要教训杨某戊等人,惠某某纠集人员在**KTV 质问杨某戊、沈某某、沈某甲三人矿车被堵一事是否是他们干的,杨某戊三人否认,惠某某等人用洋镐把、砍刀等殴打沈某某、杨某戊、沈某甲三人。之后谈某某给惠某某求情放过杨某戊、沈某某、沈某甲三人,谈某某给了惠某某一万余元现金将此事了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舟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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