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村**号**,现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蔡某某(另案)伙同张某某(另案)长期以“打黑彩”的形式,通过李某甲(另案)在“凤凰网站”黑彩平台上下注,采用记账的方式大肆招揽,纠集李某乙、王某某、杨某乙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蔡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王某某、李某乙借款用于赌博,仍为该二人提供赌博资金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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