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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23011973********,云南省楚雄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楚雄市**路**号**幢**单元**室。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23011951********,云南省楚雄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楚雄市**小区**幢**室。无前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9时许,杨某某去到楚雄市丹麓小镇大门左侧100米处超市旁,见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磨砂黑“王派”牌摩托车,欲实施盗窃但因其身体原因无法完成,杨某某遂骑车到桃园湖找到李某某,将李某某拉到丹麓小镇大门左侧100米处超市门口等候,杨某某就一个人将停放着的“王派”牌摩托车盗走,推到离现场四、五米远的地方,将盗窃的摩托车交给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把该车骑回家取掉牌照充电,李某某遂将该车骑回楚雄市**小区家中停放。2019年8月13日民警在楚雄市**小区家中将李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14.66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报案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盗窃罪。

但鉴于本案中杨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摩托车已追缴退还失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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