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某等人在贵安新区某某镇街上吃宵夜时,杨某某接到朋友电话称其父亲和他人在杨某某位于贵安新区某某镇文化路的家门口发生争吵,随后李某某便伙同杨某某、罗某某一起赶到现场。在现场,杨某某以为被害人周某某系与其父亲发生口角,便上前殴打周某某,李某某与罗某某见状后上前帮忙,对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周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63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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