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期15日;2020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纪某某(已另案起诉)在文井镇都拉街道李某某家房子租房开设游戏室进行赌博,王某甲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因为赌资不够,以赊账方式进行赌博后共计欠账7万余元,纪某某、李某某向其讨要几次均遭到王某甲拒绝。2020年2月份的一天,纪某某因为向王某甲要账的事情在玉米山街殴打过王某甲一次,后纪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组织罗某某(已另案起诉)、杨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几人到达玉米山王某甲家经营的“满意食馆”向王某甲讨要欠款,李某某将纪某某等四人带至王某甲家经营的“满意食馆”后找到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在问明王某甲正在楼上睡觉的情况之后李某某离开现场,后纪某某带领罗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到达“满意食馆”五楼王某甲住房处向王某甲讨债,王某甲以要穿衣服为由让纪某某等人在住房外等,并在房间内打电话向父亲王某乙求救,后纪某某强行踢开王某甲的住房,杨某某用手拖扯王某甲的头发将王某甲拖出住房外后,纪某某用烟头烫王某甲的嘴唇,并且殴打了王某甲两巴掌,王某乙赶到现场质问纪某某等人为什么要殴打王某甲,并当场报警,纪某某等人见王某乙报警后,欲逃离现场遭到王某乙阻拦,王某乙在阻拦过程中,引起纪某某不满,遂用拳头打伤王某乙的左眼,后王某乙拿起一个板凳朝纪某某砸去,但被纪某某用手拨开未打中纪某某。纪某某坐上其开来的车欲逃离现场,王某乙拦在纪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面不让纪某某离开,纪某某威胁王某乙要开车压王某乙,但王某乙无退缩反应,纪某某见王某乙不依不饶,后将车辆倒退后伺机逃离了现场。经过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某、纪某某、罗某某讨要赌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涉嫌其它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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