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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熊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普米族,高中,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7月5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8********,普米族,小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6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10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与尹某某(起诉)等在兰坪县城“兰花之坪”喝酒,杨某某接到女友“蚊子”(身份不详)打来的电话,说“她在凤凰小区被一名男子非礼、欺负,现已离开小区到了中医院附近”。杨某某便让熊某甲去接她,但没有接着。后杨某某、尹某某等人在兰坪县中医院附近接到了“蚊子”,且直接去了金顶镇凤凰小区11栋,准备去找这个外号叫作“小白云”的男子,熊某甲也随后到了那里。在“蚊子”的指认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与尹某某对11栋2单元***室、11栋1单元***室的房门进行了敲打、踢踹,还对停放在11栋楼下的云******白色大众轿车进行了打砸和脚踢。在没有见到要找的男子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等才离开了现场。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云******大众汽车SVW71617CM在认定基准日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934.00元,被损坏的2扇防盗门在认定基准日的修复价为人民币¥48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于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收据和谅解书;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3.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和卫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证人尹某某、熊某乙的证言;6.云******车的行车仪记录视频;7.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无视国法与他人利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毁财物的数额较大,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熊某甲愿作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杨某某、熊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熊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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