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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王某某等5人合同诈骗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1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甘肃省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魏某乙(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魏某甲五人利用虚假的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骗取受害人何某某92000元,用于王某某、魏某乙两人还债和去山东的开销,该案我队受理后联系到杨某某、王某某和魏某乙本人,要求尽快来我队说明情况,此三人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回避。杨某某、王某某、魏某乙、卢某某、魏某甲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骗取受害人钱财,案发后故意回避。王某某、杨某某、魏某乙、卢某某、魏某甲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虽在本案中是介绍人和担保人,但他给王某某仅提供了办假证人的电话号码,证明其参与这次犯罪活动和证明其有明确犯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员:李海峰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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