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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苑**栋**单元**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曾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在明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未参与养殖鹌鹑项目的情况下,以帮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领取创业专项资金人民币10000元为由,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供自己的毕业证书、身份证、银行卡、计划书等资料,自己提供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杨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交至自贡市贡井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虚构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贡井区长土镇元坝桥开展鹌鹑养殖创业项目的事实,骗取该局发放的国家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人民币10000元。后杨某某分得人民币7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自贡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自贡市贡井区大学生创业情况检查表、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房屋租赁合同、计划书、王某某毕业证书、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等、退还违法所得凭证;

2、证人曾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将违法所得退还,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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