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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区**村**单元**室,原**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县,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县**花苑**单元**室,原**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 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青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海**能源有限公司)管理、建设互助**项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石某某被**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指派到青海**有限公司分别负责互助**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青海**有限公司在管理建设互助**项目期间,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占用林地和天然牧草地。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5.75亩(其中占用天然牧草地32.7亩,占用宜林地13.05亩),涉案草原及林地原地上植被被严重破坏,道路占地部分林业种植条件未破坏,经人工种植可以恢复,现已部分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石某某不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津、石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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