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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裴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2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XXXXXXXX,汉族,高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XXXXXXXX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廖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重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二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后因本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对本案中杨某、裴某二人作撤回起诉处理。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天水市秦州区籍口镇村民杨某某想买车跑运输,因其自己身份不能办理贷款,便找被害人裴某某用其身份帮忙贷款,裴某某便答应了,杨某某又找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帮忙办理贷款事宜,后杨某某又通过朋友找到犯罪嫌疑人裴某帮忙贷款,贷款前被害人裴某某拿了两个户口本,一个是裴某某本人的,一个是杨某某表弟张某某的户口,杨某和裴某商量,给裴某某贷出的25万元,他们两使用,等把杨某某表弟张某某的这笔款贷出来就给裴某某使用,2019年1月30日,裴某和杨某将裴某某的贷款25万元取出,裴某拿走15万元,杨某拿走10万元。后来因为某某表弟张某某的户口未办理上贷款,裴某某便到信用社咨询情况之后问他自己的贷款事宜时才发现钱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裴某取走,后裴某某报案。2020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裴某又贷款25万元将25万元和利息都已归还银行。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裴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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