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 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 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的秋季禁渔期期间,在全年禁渔的雨城区周公河水中坝段河中,使用渔网(拦河网)捕捞野生鱼类。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挡获,并查获渔网两副(拦河网),野生鱼九尾。现经雨城区农业农村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捕鱼所用渔网为绝户网,是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禁用渔具,经鉴定捕获的渔获物中麦穗鱼1尾,蛇鮈8尾,共110克,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值认定意见书、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