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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原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现住钦州市钦州湾大道阳光丽城1期2105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麒麟,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晚上20时许,杨某某、黄某某在钦州市**小区喝酒后,两人驾驶电动车沿着钦州**宾馆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轿车差一点相撞,黄某某朝韦某某的车拍了一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手持U型大锁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砸打,黄某某抢过韦某某的伸缩棍对着韦某某进行殴打。

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右踝部的损伤致使右侧胫骨踝部骨折、腓骨下段骨折,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17日,杨某某主动赔偿给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50000元,与韦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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