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1********,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村**号之**。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4********,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1********,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1********,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
被不起诉人许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71********,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
前述5名被不起诉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甲、许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钱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许某甲、许某乙四人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盗窃茂名市市政施工临时堆放在屋仔埇村草边的18块花岗路沿石(经鉴定总价值3676元人民币),并由黄某甲、黄某乙、许某甲分别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该路沿石,准备运输至杨某某位于露天矿**村的教练场,但于2019年4月1日1时许途经红旗南路少年宫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4月18日,该批18块路沿石发还给茂名市**公司,该司于2019年5月7日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甲、许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甲、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各被不起诉人都是初犯偶犯,均认罪认罚,且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甲、许某乙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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