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镇**组**号**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在邵阳市大祥区**乡**村,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因公司运送混凝土车子行驶的路线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杨某乙被杨某甲打伤,经鉴定,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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