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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3********,**,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兴华,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018年4月23日,杭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杭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市政工程,负责市政的招投标工作。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围标,仍参与11个工程的串通投标,其中纠集浙江**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路景观改造整治工程一期I标段、Ⅱ标段等8个工程的串围标,用**公司参与**湖区整治一期(17-19号地块)等3个工程的陪标。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招标公告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汤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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