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新昌县*甲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开标前期,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要求其帮助投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意由自己挂靠的浙江*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面帮助潘某某投标,上述三家公司投标使用的让利率,由潘某某设定排列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求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串通建设公司20家,最后入围的两家建设单位皆为张某某等人串通的公司,最终中标单位为*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张某某顺利承包该项目。
2018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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