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份,**园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程开始招标。项某某找到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要求挂靠其所在的公司参与投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意,并出具委托书。后项某某又找来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一起参与该工程邀请招标,以上三家公司的标书及保证金均由项某某负责提供,最后该工程由温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经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该工程建设违法所得为164726.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工程建设违法所得金额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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