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四川省**勘察设计院负责人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对四川**建设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蒋某某的要求,围绕四川省**勘察设计院为中标公司,修改该四家公司的投标标书,并收取标书修改费。2014年12月26日,四川省**勘察设计院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3244.227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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