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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专科文化,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号**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栋**单元**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长沙县**水业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帮助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顺利中标该项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其实际控制的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借给彭某某等人用于投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安排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与彭某某等人商定好的投标报价填写标书投标。最终,彭某某等人挂靠的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品目一,中标价约为人民币27377624元,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品目二,中标价约为人民币29098008元。中标后,彭某某等人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具体项目材料供应实际由彭某某等人负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7360.1元。2019年9月6日,民警在长沙县**栋**单元**室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人民币8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料、长沙县**公司采购项目招标资料、财务凭证、合同、银行流水、长沙县**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17余人所作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暂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360.1元移送主管机关,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剩余人民币2639.9元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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