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乳名:“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云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苑**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4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景东县大街镇中心完小、中学及政府对景东县大街镇中心完小足球场、跑道建设项目、大街镇中学球场建设项目及大街镇昆岗村人畜饮水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得上述工程承建权,联系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并通过杨某某联系到云南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锦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以此围标和控标,最终,上述三个工程均由罗某某借用的公司中标,景东县大街镇中心完小足球场、跑道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为159.081258万元人民币,大街镇中学球场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为198.514295万元人民币,大街镇昆岗村人畜饮水项目中标金额为192.02634万元人民币。上述三个工程罗某某支付杨某某1.4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14000元人民币依法由景东县公安局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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