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0271990********,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原仪征**房地产造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分别从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仪征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仪征市**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仪征市刘集镇、铜山镇拆迁项目投标中,邀约其他拆迁公司及投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帮忙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案总金额共计为人民币520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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