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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招投标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18〕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益阳市高新区**路**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7月13日被古丈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取保候审,2018年2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9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9日,杨某乙和肖某某(均即将起诉)在对益阳市三里桥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进行串标和围标的过程中,两人分别负责缴纳7家和3家公司的保证金。资金筹集到位后,杨某乙便交代其妻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参与围标的七家公司汇入保证金。随后,杨某某直接向**公司汇入80万元保证金,向**公司和**公司汇入360万元保证金,联系了何某某、杨某丙、陈某某、“**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汇入360万元保证金。肖某某通过其妻子蒋某某向**公司汇入280万元保证金,向**公司和**公司分别汇入360万元保证金。十家公司收到杨某乙和肖某某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后,又汇入益阳市财政非税账户。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古丈县公安局依法冻结杨诚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银行存款1200万余元,因杨某某和杨某乙系夫妻关系,杨某乙涉嫌串投标罪一案即将提起公诉,涉案款物随杨某乙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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