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62********,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的一天,在邵阳市汽车东站附近看到一流动办证摊位就想办理一个假驾驶证用于开车时应付交警检查,他给了办证人一张自己的相片和100元现金,过了约半小时,办证人伪造了一个假的驾驶证给了他,证件名字为曾祥贵,证号为432623196702031052,相片为杨某某本人,出生日期为1967年2月3日,初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为2016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5日。2020年7月28日14时许,杨某某使用购买的假驾驶证驾驶牌照湘******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城步高速服务区处被高警局邵阳支队绥宁县大队警察当场查获,警察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杨某某将行驶证和假的驾驶证交给警察,被警察查出该驾驶证系伪造的,将其车和驾驶证扣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驾车应付交警检查而购买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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