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常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路**城**幢**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杨某某作为常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电工、焊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须经主管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核发,为满足公司项目投标需要,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3000元向刘某某(已判决)购买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名义核发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各1张,后发现均系假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0月9日,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薛家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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