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99********,**在读学生,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至杭州萧山办理了4本公司营业执照,连同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一并贩卖给黄某某等人,从中获利。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物证手机、银行卡、营业执照、公司相关资料等,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照片、住宿记录、公司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供述,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产品检查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且身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