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东海县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期间,张某某与砀山县唐某某、高某某以及其他办证人通过微信以及当面联系,以非正常途径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张某某找到淮北圣某某商议,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形式,每办理一个证件交给圣某某900元,圣某某再交给其姨夫张某甲600元-800元不等,张某甲再转给上线“杨教练”办证费用600元。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张某甲通过上线“杨教练”办理30余个资格证,并从中牟利。办案机关通过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侦办平台查询,查询到张某甲在2016年5、6月份期间和江苏省东海县“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78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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