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8月1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9日,兰陵县公安局接省厅、市局推送线索兰陵县**镇*8村杨某某等人出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立案侦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某主观上具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及葛某某将用杨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出卖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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