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崇仁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F*****北京**牌小轿车由**县县城往**乡方向行驶,途经崇仁县***乡**村**路段时,因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导致小轿车撞倒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其损失23.6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