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住内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王店镇四张村路段时,与步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集体议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