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3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R*****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锡海207国道1605公里200米路段(207国道与南召县县城光明路路口北侧路段)西侧路外倒车进入锡海207国道时,与沿锡海2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豫R*****号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2019年8月19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8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由豫R******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某及车辆所有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给王某某家属65.3万元,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杨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