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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杨某某)(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2时左右,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ZF110-A二轮摩托车后乘坐丁某某,沿中阳县中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6KM+500M(郝家塔村丁字路口)处时,与其右侧沿郝家塔村路由西向东行至该处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正在右转弯的晋J08133、晋AP662挂号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某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9月1日,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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