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17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辽P3***E号小型轿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353公里+650米路段,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穆某某、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穆某某、李某某受伤,辽P3***E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6月6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杨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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