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豫F*****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老区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三期西约2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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