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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1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GM86**号小型轿车沿柘城县邵元乡至伯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城县邵元乡前高店村,在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边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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