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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6********,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现居住地瑞金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B****重型自卸货车沿瑞金市沙洲坝镇长征大道由东往西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长征大道**股份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右转弯时,遇被害人赖某某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征大道二轮车道同向直行而来,赣B****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与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并碾压赖某某人体,造成赖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2月3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补偿调解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补偿赖某某家属经济补偿费22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赖某某家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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