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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6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洪江市**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7月2日邮寄告知被害人家属及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监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8日和同年9月21日以关键证据不足将本案二次退回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补充侦查,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8月6日和同年10月16日向本院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洪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9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红色神宇牌重型普通货车装载页岩空心砖从洪江市黔城镇往洪江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洪黔公路洪江区6km+700m(曾塘湾)路段时,因车辆右后轮主副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车辆失控后驶入道路左侧路面,与对向行驶来由被害人向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牌号为湘******的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向某某、乘坐人员邓某某受伤,道路波形护栏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向某某于2020年4月9日13时5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5月27日赔偿被害人向某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801524.90元,同日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全部经济损失7639元,并达成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车牌号为湘******的红色神宇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且不能证明车牌号为湘******的红色神宇牌重型普通货车超载运输页岩空心砖具有导致车辆右后轮主副轮胎爆裂的唯一性。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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