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乘员:杨某乙)沿绥中县(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停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车尾部相碰撞,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杨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杨某甲负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甲电话查询记录、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绥公(司)鉴(痕检)字[2019]159号、(绥)公(司)鉴(尸检)字[2019]117号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死者为杨某甲的儿子,已经得到被害人其他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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