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0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K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茂南区**有限公司路段时,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02****)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杨某某投案自首,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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